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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05-10-09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945   分享到:

    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出台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近日修订了现行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并印发新的《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新《标准》突出创建工作的社会性和群众参与性;在进一步注重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强调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突出当前城市普遍存在的“五小”(小饮食店、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洗浴室、小旅馆等)、集贸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薄弱环节的治理,解决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卫生问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当调整了个别指标要求,删除了一些不便于操作的内容。内容上在爱卫组织管理部分,突出了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以及广大群众的参与,增加了办理群众投诉和群众评价的内容;在健康教育部分,进一步突出了健教的针对性和普及性,强调了创建氛围;在市容环境卫生部分,细化了对市场、公厕、建筑工地的要求,增加了对城市河流、湖泊卫生的要求;在环境保护部分,将原《标准》的9条压缩为6条,将“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值”改为“全年API指数(空气污染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70%”,并调整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这两个指标;在公共场所卫生,食品卫生和传染病管理部分,增加了对小饮食点等“五小”管理、无偿献血、医疗废弃物和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的要求;病媒生物防治部分,将原《标准》城区除四害改为病媒生物防治,增加了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的内容;将单位和居民区卫生改为社区和单位卫生,增加了对饲养宠物和禽类的管理要求以及对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的要求;新增了对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要求部分。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成立有关部门和省、市爱卫办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国家卫生城市评审委员会”,承担具体调研考评工作。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分级管理的原则,突出了省级爱卫会在创卫活动中的帮助指导作用,对辖区内国家卫生城市的日常监督管理作用;要求国家卫生城市加强自身管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卫生部新闻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