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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普通住房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05-06-29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6303   分享到:
核心提示

  同时满足以下三大条件的住房在交易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华商报报讯(记者 牟凝慧 俞孟红)西安的市民,如果您房子的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您转让时就享受不到更多的优惠政策。昨日,西安市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和西安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西安市地税局副局长李毅刚(左)、工商税处副处长闵津在本报接听热线

本报记者 苗波 摄

  经西安市政府批准,报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确认,备受市民关注的西安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浮出水面,具体三个条件为: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2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该标准从6月1日起实施。

  那么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怎么制定呢?根据通知,该价格由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制定,每年公布一次。在该价格未公布以前,暂以2004年西安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2980元/平方米为准,按照规定,交易价格在4290元/平方米(2980×1.44)以下,并满足其他两项条件的住房,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交易过户时按房价款的1.5%缴纳契税,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起超过2年的,交易过户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等。

  另据了解,同国内其他城市相比,西安界定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区别标准是放得比较宽的,这就充分保障了市民的利益。因为根据国家规定,普通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各地上浮比例最高20%,可见西安市结合实际按照20%的上浮比例制定了普通住房标准。

  记者从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了解到,因普通住房标准尚未公布导致暂停的商品房产权交易,将尽快恢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