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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017-09
省纪委通报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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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驰而不息纠正“四风”,推动了党风政风的持续好转。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警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日前,省纪委通报了近期查处的10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这10起问题为: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王西科公车私用等问题。2016年3月,王西科乘坐该院公务用车,往返西安办理私事。2015年7月至 2016年5月期间,其在配备公车情况下,违规领取补助油票200升,3次前往西安相关高校进行无实质内容的参观同时领取出差补贴。2017年9月,王西科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被收缴违纪资金。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电线电缆检测中心主任徐森违规收受购物卡问题。2015至2017年,徐森收受线缆送检企业所送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2017年6月,徐森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雷广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汉中市汉台区政协主席赵建武违规操办生日宴问题。2017年1月,经赵建武同意,区政协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陈永祥、工作人员黄超违规为其操办生日宴,邀请非亲属30人参加,赵建武收受礼金4000元。2017年7月,赵建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陈永祥和黄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街道办违规发放购物卡等问题。2015年下半年、2016年,该街道办违规发放购物卡和有价纸券,共计10.47万元。2017年5月,该街道办主任米健、副主任张伟、行政办公室主任张学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区委组织部调研员、该街道办党工委原书记王超被诫勉谈话;因履行监督责任不力,区纪委副调研员、该街道纪工委原书记张好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延安市安塞县人民检察院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5年11月和2016年4月,该院虚构加班记录等资料,超范围发放津补贴,共计20.25万元。2017年3月,该院检察长赵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渭南市临渭区残联理事长姚国强组织公款旅游问题。2016年7月,姚国强擅自变更外出学习行程安排,组织35名干部职工前往太白山景区游玩,公款报销费用3.98万元。2017年6月,姚国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人员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宝鸡市太白县体育运动中心主任赵玎公款吃喝等问题。2016年3月至5月,赵玎多次违规使用公款宴请私客,安排单位财务人员购买烟酒花费2500余元,以公车加油、购买茶叶等名义将相关费用在单位报销,公款报销私家车加油费800元。2017年6月,赵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退赔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咸阳市乾县图书馆馆长畅大卫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4月,畅大卫多次使用印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公车办理私事。2017年5月,畅大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榆林市清涧县住建局党组成员白士收、招标办主任白宝宁、县污水垃圾处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惠宝宁接受服务对象宴请问题。2017年2月,白士收、白宝宁、惠宝宁3人在处理某小区电梯停运问题过程中,违规接受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代表的宴请。2017年4月,白士收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白宝宁、惠宝宁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安康市汉阴县漩涡镇金星村党支部书记李光胜违规操办儿子婚宴问题。2016年12月,李光胜在营业性酒店为儿子结婚设宴15桌之后,又于2017年1月在村民何某家中再次设婚宴16桌,违规收受礼金1.4万元。2017年6月,李光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通报指出,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党风政风持续好转,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省委三令五申置若罔闻、顶风违纪,触碰纪律红线。这10起问题中,有的不收敛不收手、违规收受礼品和购物卡,有的搞变通、虚构记录违规发购物卡、发津补贴,有的擅自变更培训路线、搞公款旅游,有的将吃喝费用公款报销、中饱私囊,有的公然私用有公务标识的公车,有的违规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有的异地分批操办喜庆事宜并借机敛财。这些受到处理的党员干部,明知有纪律要求,但仍心存侥幸、我行我素,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必须受到严肃处理。通报强调,中秋、国庆假期将至,要坚决防止公款吃喝、公款送礼、公款旅游等“四风”问题抬头。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层层传导压力,夯实主体责任,确保节日风清气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节日不正之风,强化责任、强化监督、强化查处,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回潮。对无视中央、省委作风建设要求,无视纪律和规矩,继续顶风违纪的,一律严肃查处,越往后执纪越严。对典型问题要加大通报登报力度,点名道姓公开曝光。对“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四风”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委、纪委和领导干部的责任,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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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
天地源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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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在国企落地落实,丰富公司廉政教育形式,强化党支部抓“两个责任”、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制度的贯彻执行,9月22日下午,天地源党支部开展了专题廉政教育培训。公司全体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向党组织靠拢的群众以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共计120余人分别在西安主会场和上海、苏州、深圳、惠州、天津、宝鸡视频分会场参加培训。 培训邀请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级检察官、西安市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副团长姜杰授课,姜老师紧扣党纪国法、典型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制、防范职务犯罪建议等三方面主题,结合国企经营管理特点,运用大量详实的具体案例,进行了内容丰富、全面系统、深入浅出的讲解。在场全体党员、干部对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提高了廉洁从业意识。 培训会结束后,党支部将培训课件发给全体党员,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消化吸收培训内容,在本职岗位上落实好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这次培训是天地源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对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思想底线的一次创新。今后,公司党支部还将围绕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运用、廉洁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进行主动探索,为公司追赶超越、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通讯员 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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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咸阳市纪委通报11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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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强化干部作风建设,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现将查处的11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市司法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程宏斌 ,在周末私用公车,醉酒驾驶造成交通肇事,被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市纪委监察局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2、长武县爱卫办干部鱼鸿,醉酒驾驶造成道路绿化带受损,经公安机关认定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县纪委监察局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3、泾阳县中张镇财政所所长王俊,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扣分12分;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 三原县交通局出租办干部同国刚,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三原县电力局干部张广州,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礼泉县人民医院主治医师段航空,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淳化县石桥镇秦河便民服务中心米仓村村委会主任马成杰,酒后驾驶,阻拦交警正常执法,被公安机关处罚金200元;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石何杨村村委会主任张爱民,醉酒驾驶强占对向机动车道,殴打执勤交警,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镇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9、泾阳县泾干街道办西关村村民马铁运,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0、礼泉县城关镇居民黄曜千,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礼泉县西张堡镇卢家村村民卢松,酒后驾驶,被公安机关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金1000元;镇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全市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八小时外”的监管。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进一步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不姑息、不放纵,坚决从严从快处理。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从中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增强纪律规矩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带头安全文明驾车,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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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
纪检监察报解析: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分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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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几种情形的分析处理 案情简介 【案例一】李某,党员,某市工商局副局长。2017年4月9日晚,李某酒后驾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7月5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案例二】杨某,党员,某市热电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5月11日,杨某酒后驾车前往某酒店旁边道路寻找代驾司机,途中获悉其已在酒店门口等候,遂驾车返回,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代驾司机证实,当时杨某确已叫代驾服务并电话寻找中。7月7日,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杨某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三】吴某,党员,某县教育局副局长。2017年5月30日端午节晚上,吴某与家人聚餐后,驾车回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45mg/100ml,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给予吴某罚款15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拟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党员酒后驾车行为,应当根据情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酒后驾车情节不同、性质不同,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体系》)的规定具体分析。 评析意见 本案的焦点在于酒后驾车是否应一律开除党籍,以及如何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进行统计。 案例一中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案例一中李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1000元。《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依据上述规定应当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四种形态指标共两项。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李某被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应纳入第四种形态指标。 根据案例二中杨某行为,党组织应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二中杨某醉酒驾驶,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但因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根据该规定,应给予杨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同时,杨某作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其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杨某因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纪检机关对受到上述处理的党员并非一律开除党籍,其整体处罚程度比《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要轻,因此,杨某的违纪情形应纳入第三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的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 案例三中吴某酒后驾驶,虽未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但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也因此给予其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之规定,吴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与一名党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影响了党的形象,应当给予吴某相应的党纪处分,但不一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指标体系》规定,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本案中,吴某违纪情节轻微,应给予相应的党纪轻处分,无需给予党纪重处分或开除党籍处分,纳入第二种形态指标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