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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各级党代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
发布时间:2011-11-01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118   分享到:
据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条例明确,实行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条例规定,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条例在“总则”部分指出,制定该条例是“为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
  条例明确了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等。
  条例指出,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条例要求,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
  条例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同级党的委员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